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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6-02-02 来源: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在川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 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 号)的要求,我委根据省药招平台药品采购量排序情况、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报告以及全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监控药品目录(首批)》(见附件),对质子泵抑制剂、中药注射剂、辅助用药3 大类25 个品种药品开展临床应用重点监控,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处方点评制度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中在列药品全部纳入处方点评范畴,各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制度,责任到人,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建立点评结果公示制度,定期通报临床科室和医师应用重点监控药品的情况。进一步完善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二、加强合理用药能力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作用,加强3 类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指导作用,在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方面加强对临床医师的指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提升医师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三、严格监督与考核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结果纳入对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核与等级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各级医疗机构要将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结果纳入对临床科室及医师的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奖惩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约谈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 年2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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